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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发布时间:2017-05-16 11:28:22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

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
补助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财政资金补助,加快项目实施,根据《关于印发永康市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本市范围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已完成并网验收、竣工验收且项目发电量数据按要求接入指定的光伏云平台)的各类投资主体。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光电建筑一体化”等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享受补贴。


二、补助标准


(一)本市注册的工商企业在市域范围内新建光伏发电项目,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按每千瓦时0.2元给予补贴;2017年、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按每千瓦时0.15元给予补贴;2019年、2020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按每千瓦时0.1元给予补贴。自项目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二)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或农业主体利用设施农业场所新建光伏发电项目,2020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按每千瓦时0.3元给予补贴。自项目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三)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且采购本市企业生产的光伏板和逆变器的项目,列入全市光伏发电装机总量计划100兆瓦以内的按6%给予补贴,列入全市光伏发电装机总量计划100兆瓦—200兆瓦的按4%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


三、补助程序


(一)电量补贴。


1.各类投资主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光伏办(经信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补助只需申请一次)。


2.供电公司核定发电量数据。


3.各有关部门审定。其中,由各镇(街道、区)联合城管执法局对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补助申请进行审定;由农林局对农光互补项目补助申请进行审定;由水务局对渔光互补项目补助申请进行审定;由经信局对工商企业屋顶发电项目补助申请进行审定。


4.相关部门审定后汇总到光伏办(经信局),光伏办(经信局)联合财政局审核并公示后报经市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5.经信局向项目投资主体发放补助资金。


(二)设备购置补贴。


对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且采购本市企业生产的光伏板和逆变器的项目,按工业技改项目补助流程办理。


四、申报材料


(一)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纸质一式三份,电子稿):


1.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3.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复印件;


4.项目竣工验收意见(项目竣工验收流程见附件2)复印件;


5.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永康市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附件3);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资金发放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每年办理一次,于次年1月发放。


六、监督管理


(一)信息公开。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资金补助各环节阳光操作。


(二)专款专用。补贴资金按照“财政—银行—补助对象”的模式封闭运行,由代理银行直接汇入补助对象银行帐户,不得直接发放现金,不得转交他人代领存折,不得抵扣任何款项。


(三)资料归档。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并妥善保管。


(四)加强管理。各类投资主体在申请补助资金时,须按规定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情况,将按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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