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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01-17 09:13:01

冀政[2013]83号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国家0.42元/度的补贴政策;光伏电站对底建成投产的按照每千瓦补贴0.3元执行,2015年底前建成投产的补贴0.2元,2017年底前投产的补贴0.1元,自投产之日起执行3年。

  Ⅱ类、Ⅲ类电价区的电价:2015年,分别为1.1元/kWh和1.15元/kWh;2016年、2017年,分别为1.0元/kWh和1.05元/kWh;补贴年限3年。

    我省光伏发电项目每千瓦时补贴电价0.2元

  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包括金太阳示范工程),按照全电量进行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由省电网企业在转付国家补贴时一并结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项目,补贴时间自2015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对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自并网之日起补贴3年。对余量上网电量由省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并随标杆上网电价的调整相应调整。

  对我省光伏扶贫电站项目,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自2016年1月1日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自并网之日起补贴3年。其他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现行光伏电站电价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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