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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关于进一步扶持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县委办〔2014〕1号

发布时间:2017-05-15 17:43:33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扶持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采购本地光伏产品建设1兆瓦及以上的县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后,在省级电价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补贴。

  

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扶持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办〔2014〕1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工业园区,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扶持发展光伏产业的相关文件精神,加大光伏产业发展扶持力度,促进全县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市场化运作,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开展重组,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腾挪发展空间,支持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着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


二、扶持政策


(一)引导鼓励企业重组


1、引导鼓励企业间进行重组。重组的形式包括:县内光伏企业收购、兼并规模较小的光伏企业;引进国内光伏产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竞争实力的企业收购、兼并本县光伏企业;县内光伏企业间抱团重组;光伏企业破产重组;租赁县外企业设备等其他形式。


企业重组过户环节缴纳的所有税收(含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县财政可用部分全额补助给税收实际承担人。


2、重组后的企业应在我县依法缴纳税收且具备年产100兆瓦及以上实际生产能力。


3、对重新注册的,视同新办企业,按县委〔2012〕20号文件规定执行财政扶持政策;未重新注册的,以重组企业前三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形成的县财政可用部分平均数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县委〔2012〕20号文件规定执行财政扶持政策。


4、对企业重组后新购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或当年新增二手设备净值2000万元以上(以中介机构评估为准),项目竣工投产履约评估验收后,按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200万元。


5、对重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单晶炉3万元/台、线切割机5万元/台、线开方机5万元/台、铸锭炉5万元/台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


(1)引进县外光伏企业重组且发挥50%以上产能的;


(2)县内光伏企业外迁设备20(含)台(套)以上的,外迁设备20台(套)以下的企业必须整体外迁并注销公司的;


(3)县内光伏企业自行重组、重新注册且符合第3条的;


(4)租赁县外光伏企业设备30台以上,年限三年以上,当年产能发挥50%以上的。


6、亩均税费5万元以上,且当年实际缴纳税费名列全县光伏产业前三名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二)促进推广应用


7、鼓励本县企业申报国家分布式发电项目;对本县重大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为其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


8、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对采购本地光伏产品建设1兆瓦及以上的县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后,在省级电价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补贴。


9、鼓励有条件的县内企业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不纳入全县有序用电计划,可作为实施企业的机动负荷;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成当年企业节能指标,用于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


10、发挥职能部门帮扶作用。各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大力支持光伏项目建设,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级相关政策支持。供电部门要衔接好光伏发电规划与配套电网规划,做好光伏发电准入等服务工作。


(三)金融支持


11、积极发挥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作用,研究相关金融扶持政策,对光伏企业在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缓解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三、附则


12、企业重组须报县经信局登记备案(核准)。


13、本《意见》相关奖励补助金额不与该企业当年纳税产生的县财政可用部分相挂钩。对企业符合多项扶持政策的,以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14、本《意见》实施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具体由县企业优惠政策兑现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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